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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照明学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费是安徽省照明学会事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缴纳会费是会员、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向本会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条 会费收取标准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收取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若会员单位愿意,也可按届度缴纳),每年的第二季度为会费缴纳时间。

第六条 会费标准(币种:人民币):依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收取会费额度如下:

(一)个人会员

暂免收个人会员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院校、科研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可自愿缴纳会费,金额不限。

2.会员单位:

团体会员:1000元/年会费

理事单位:2000元/年会费

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费

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会费

(三)会员赞助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若以缴纳会费方式赞助本会事业发展,其缴纳会费的数额可超出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本会在收取会费后,由本会财务部门设立会费收支账册,并向缴纳单位或个人出具“全省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财务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会费用途如下:

(一)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

(二)本会免费为会员提供的内部发行资料、刊物及通讯费用;

(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种会议的经费;

(四)围绕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的其他业务活动经费。

第十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下属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监管

第十一条 本会将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二条 会费收取每年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的账户为:

户  名:安徽省照明学会

开户行:招商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账  号:551903958910901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安徽省照明学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批准之日起生效。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