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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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章程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由安徽省照明学会设立、主办并组织实施,归口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监督管理。该奖旨在通过社会力量奖励在照明科技及应用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提升安徽照明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省照明产业技术进步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与授奖工作,依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益原则,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设置以下子奖项:
(一)科技创新奖;
(二)杰出人才奖;
(三)照明工程奖;
(四)照明设计奖。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授予在照明领域取得显著技术进步的产品、技术、材料、工艺、工法、标准、科普、发明专利、著作权,以及设计、施工应用等成果。获奖比例不超过50%。
第六条 杰出人才奖授予在照明领域从事科研生产、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教育培训、科学普及、专利发明、论文著作、标准编制,以及设计施工、运维管理、学会活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获奖人数不超过20名。
第七条 照明工程奖授予在科技创新、技术实践、工程质量与使用效果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照明工程。设一等奖(优质照明工程奖)、二等奖,获奖比例不超过50%。
第八条 照明设计奖授予在照明领域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示范性的规划、设计成果。设一等奖(优秀照明设计奖)、二等奖,获奖比例不超过50%。
第九条 照明工程、照明设计包含道路照明、室内照明、公共场馆照明、夜景景观照明、文旅演绎灯光、灯光艺术装置、数字投影显示、EMC以及智慧控制平台等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安徽省照明学会设立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奖励委员会决定奖励工作重要事项,审定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奖励过程。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拟订年度实施细则,承担组织申报、资格审查、组织评审、授奖等日常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负责各奖项初评与终评工作,评委从安徽省照明学会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参加。
(三)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异议。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根据奖项类别具体要求进行申报,以年度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 “杰出人才奖”由学会会员单位直接推荐申报 ,非会员单位可由2名学会理事或学会专家库成员担任推荐人进行申报; “照明工程奖” “照明设计奖”的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安徽省照明学会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应先办理入会手续。联合申报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且应为项目关联单位。
第十三条 同一奖项同一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同一奖项中,往届获奖项目不重复授奖。
第十四条 申报人及申报单位应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明确区分个人、团队和单位贡献。多机构合作的项目成果申报奖项时应达成一致。涉密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评审流程包括资格审核、初评、终评、公示等环节。
(一)资格审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
(二)初评:评审委员会组成初评专家组,推选出入围终评人选和项目,签字确认。
(三)终评:评审委员会组成终评专家组,对进入终评的人选和项目进行投票表决,签字确认。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安徽省照明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接受实名举报。如异议属实,不予授奖。
(五)存档:奖励过程材料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相关资料建档保存不少于两年时间。
第六章 授 奖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奖励委员会最终审批,由安徽省照明学会向社会发布奖励决定。
第十七条 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奖励证书。奖金发放按年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泄露评审过程和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坚持学术性与荣誉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第二十条 以伪造、剽窃、侵权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的,经奖励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评单位或个人如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奖励,或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安徽省照明学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参评、评审资格,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奖励活动开展情况;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促进本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为贯彻国家政策方针,契合学会职能定位,原“安徽省优秀照明示范项目”评定活动变更为“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活动突出科学技术奖励属性,坚守社会力量设奖准则。奖励活动届数顺延。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章程设置年度奖励类别,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安徽省照明学会接受全社会资助“安徽省照明科学技术奖”奖励活动,所募集资金用于奖励及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照明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安徽省照明学会所有。
安徽省照明学会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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